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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新百伦“7天无理由退换”成空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373  更新时间:2014/3/25 8:55:4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3月3日,本报A4版报道了《冒牌新百伦旗舰店出售高仿品牌鞋》,近日,又有北京消费者张女士向本报反映,在福建莆田“新百伦旗舰店”(以下简称莆田新百伦)购买了运动鞋,退货遇到难题。

  张女士告诉记者,3月1日她通过百度搜索到网址为http://newbalance-tmal.com的新百伦旗舰店,发现该网站宣称“7天无理由退换”,便下单花598元买了一双新百伦运动鞋,3月5日收到货后,感觉不满意想退货,客服人员称公司规定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张女士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莆田新百伦不是新百伦旗下官方旗舰店。

  张女士查看快递单,发现寄件信息只手写标注寄件人为新百伦官网,没有标注寄件地址。张女士咨询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称莆田新百伦是上门送件,无法查询到详细信息,只能查询到发货地址是位于福建莆田。

  记者登录莆田新百伦网站,看到该网站右上角标注无理由退换货,联系在线客服也证实了这一点。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的无理由退换货期限是7天内。记者将张女士的投诉转给该客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会与张女士联系处理。

  在仔细浏览后,记者发现该网站对于退换货的条件设置存在多种说法:除网站右上角标注的无理由退换货(即客服所述7天)之外,网站左下角还标注有15天免费退换货,而网站左下角的退货保障中则称,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在送货员面前拆包检查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者实际收到货物与网站上描述的有很大的出入可以换货。客户收到货物后两天之内发现商品有明显的制造缺陷的,货物经过一次换货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超过承诺到货之日5天还没收到货物,满足以上3种条件中的任一种才予以退货。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表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莆田新百伦应该按照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作产品、鲜活易腐产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意味着7天无理由退换已经从网购平台的自律准则,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法规,为消费者网购商品提供了维权利器。

  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张女士。张女士告诉记者,莆田新百伦客服已让她将鞋子寄回,随后将退款到账。记者获悉,经向相关部门核查,该网站涉嫌假冒新百伦官网,所售商品属于高仿的假冒产品,消费者须慎重选购,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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