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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全省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692 更新时间:2014/4/11 13:29:0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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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中,必须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和湖北省电子政务标准作为统一数据标准。 经过多年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总体形成了“一个数据中心,四个平台(网站群平台、综合办公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和日常监管平台)”框架,大幅提高了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信息化和电子监管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支撑。但由于长期缺乏统一数据标准,省、市、县局业务系统相互独立、数据不相兼容等矛盾凸显,信息孤岛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不利于全省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迫切需要规范统一全省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 通知要求,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标准规范过渡;对于将要开发的新系统,要自觉采用规范统一的数据标准。在执行数据标准的过程中,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为准;业务系统建设在执行行业标准时,不得违背国家标准,同时要兼顾地方标准;省局以下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另行出台数据标准。各地各单位在业务系统建设过程中,若找不到具体数据标准,应及时报告省局技术主管部门编制或明确具体数据标准;新建业务系统前,须向省局报送技术方案,省局技术主管部门视需要提出数据交换标准和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原则上参照规范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与监管部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必要的数据交换或互联互通。 下一步,湖北省局将不断完善统一的信息资源、应用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等标准,逐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术语和数据字典,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电子监管工作,建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全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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