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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00万出售共有房产 因房价上涨赔买家260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4139 更新时间:2014/4/11 14:19:55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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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的父亲遗嘱写明在去世后将该住房继承权分给兄弟四人,每人一份。吴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应当赔偿买房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考虑到近年房价的上涨,法院因此判决吴先生赔偿买房人260万元。 本报讯(记者孔德婧) 因为擅自把父亲遗留的房产卖给同事,被共有房产的兄弟们告上法院,吴先生日前不仅被海淀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还要赔偿购房同事因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 吴鹏于2007年将海淀区一套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张宽,双方协商一致并完成了款项交付,然而好景不长,兄弟们的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了法院,申请确认吴鹏与张宽的购房合同无效。海淀法院日前做出判决支持了兄弟们的诉求。 吴先生感到很委屈:“在父亲去世后,就一直是我一人住在那,他们也没有回来过,我连自己的房子都不能卖吗?” 在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后,张宽也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老吴赔偿损失,最终法院裁定,吴鹏赔偿张宽共计2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鹏的父亲吴志因确有一份遗嘱,写明在去世后将该住房继承权分给兄弟四人,每人一份。且吴志因生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吴鹏与其兄弟三人共同共有财产。 吴鹏在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张宽,侵害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吴鹏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吴鹏与张宽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在此案中,吴鹏为过错一方,他所需赔偿的不仅是已交付的100万元,还有因为房屋升值给张宽所造成的损失,考虑到近年房价的抬涨,因此判决吴先生赔偿张宽26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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