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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实施农田建设国家标准 | |
作者:记者 马文生…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1173 更新时间:2014/6/17 8:13:1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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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从6月13日在京召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国家标准媒体通气会上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已于近日批准发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 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6月25日起正式实施。《通则》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编制。 据介绍,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通则》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主要涉及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六个方面。《通则》的发布与实施,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通则》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的五项原则。要求高标准农田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 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级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等五类地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六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土壤污染严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五类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方面,《通则》规定了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提出了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要求和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要求。如明确要求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8%,田间道路通达度不低于90%,农田防护面积比例不低于90%,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还要求建成后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所在县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级。 在高标准农田管理方面,《通则》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土地权属管理以及验收要求等,同时,还明确规定为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并适时发布建设情况等。 去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据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个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各自围绕行业需求制定了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考核评价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次发布的《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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