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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销商品为名搞传销 难逃法网
作者:邓舒馨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412  更新时间:2014/6/17 8:14:0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者以购买商品为名诱骗群众参与传销,传销者通过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形式,假借直销名义进行各种传销活动。近日,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洛阳市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进行了宣判。该案涉案人数达60人以上,来自全国8个省份,黄某等16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16名被告人无一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今年31岁的黄某是四川省珙县人,2008年曾在河南新乡参加“中铝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并将其女友夏某拉来作为其下线。当时公司一份产品是2900元,黄某和夏某都分别花了43500元购买了15份产品,并不断发展下线,从中提成。

     黄某取得经理级别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夏某为网上科长,负责传达黄某的指令,组织会议和活动,收取科长或主任从下边寝室收上来“入门费”及发放传销人员的返利;张某为总扶持科长,负责管理传销组织人员,并向扶持科长传达公司的部署和安排。马某、潘某、龚某、李某等6人为扶持科长,负责管理主任,帮助做好新到人员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并按照张某的安排到各个寝室收取“入门费”,考核业务员,全力协助管理、积极促进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而蒋某、吴某、龙某、董某、罗某等7人,负责传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听传销课等活动,其下辖的6个寝室,每个寝室十几名业务员不等,形成一个由上到下,逐级负责,参与传销人员达6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2013年12月2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等1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黄某和夏某离开新乡,“挪窝”洛阳。已对传销套路轻车熟路的2人,又干起老本行。2012年以来,2人连同张某、马某、潘某、龚某等16人在涧西区谷水附近以推销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长寿一宝”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850元(原为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后,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为依据,在传销组织中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本案实为打着“销售保健品”的幌子进行传销勾当的骗局。

     法院审理认为,16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5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近年来,不法分子多采取帮助老年人体检进而推销“保健品”等手段,诱骗不明群众加入传销组织,进而对其洗脑,骗其钱财,直接危害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专家提醒,我国对传销活动一直保持着严打的高压态势,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都是被坚决禁止的。消费者切勿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自觉提高识别传销的能力,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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