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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机构搞传销于法不容 | |
作者:邓舒馨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467 更新时间:2014/7/1 8:27:2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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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机构,发展会员缴纳会费,李某等组织传销最终获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被告人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李某、丁某等人获刑罚。 笔者了解到,李某、丁某经合谋,于2012年2月至4月间,由李某租用本市武昌区阅马场景观楼某室为办公地点,以自设的“中国城乡青少年健康基金”(后更名为“中华民间健康扶贫互助会”)的名义发展会员。李某负责主持该互助会日常工作。丁某联络发展了部分会员、并将其缴纳的会费交给该互助会组织。李某还分别聘请原审被告人孙某接受新会员报单、管理会员资料、核算会员返利款;郝某负责收取、管理会费、发放会员返利款。该互助会要求入会者缴纳人民币4050元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 2012年4月11日,李某、丁某、孙某、郝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该互助会要求入会者缴纳4050元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截至被查获之日起,李某、丁某等人通过该互助会共计发展会员231人,收取入会费共计人民币656100元。所收取的会费中有30万余元作为返利款返还给了会员,人民币10.92万元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案件后以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其余用于房屋承租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李某、孙某、郝某合伙扰乱市场秩序,组织、发展会员200余人并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丁某诉称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丁某系从犯,二审期间自愿认罪,且年事已高,身体有病,其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等的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维持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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