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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定了5项标准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安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14/8/29 8:20:38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国家标准查询网:今天上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媒体座谈会,确定从秋季开学起到明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规范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行动,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三类经营主体,并制定了5项标准,明年6月底前完成任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调研员周海亮在座谈会表示,今年以来,山东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陈耕同志带领食品流通处、餐饮监管处的同志,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的作法,深入基层、深入校园、深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深入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是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的主体,也是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点。采取“堵”、“禁”、取缔不是治本之策,更重要的是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促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因此,这次学校周边规范的主体是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三种经营主体。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所有食品经营业户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

    周海亮介绍说,这次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按照9至10月两个月、11至12月两个月、2015年上半年三个时间段进行。

    9月至10月两个月为规范示范阶段。在全面推进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城区所在地分别规范3所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业户,各乡镇分别规范1所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业户。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规范任务。

    对于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的治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5项标准,要求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按照以下5项标准进行经营:

    亮证经营: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必须持有由县(市、区)局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安全承诺:为加强加强行政指导,分别制定了《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引导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经营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要求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单据留存: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原料公示:食品摊贩食用的原料是什么?究竟是否安全可靠,一直困扰着消费者。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摊贩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上如实登记,并与实名备案证一并悬挂醒目位置。

    厨房清洁:厨房清洁卫生,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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