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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药品企业认证达到预期目标 相关附录陆续出台引导药品GMP实施
作者:方剑春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数723  更新时间:2014/9/19 9:41:08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8月3日,由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主办,专注于无菌注射剂产业信息与技术交流的盛会——“2014注射剂工业大会”在北京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检查二处孙京林通报了无菌药品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进展:从2011年到今年8月,全国1319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中有780家/1103家次完成检查,实现了按期、平稳、高标准的认证检查,达到预期目标。 

  无菌药品企业六成通过认证 

  2011年,新修订药品GMP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自1998年后第二次提高药品生产质量标准。新修订药品GMP修订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与欧美的现行药品GMP的技术要求一致。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等要求的细化,使得企业在GMP实施中面临巨大挑战。 

  孙京林表示,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三年来,核查中心在检查员培训、统一评定标准、规范检查程序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检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无菌药品GMP的顺利实施。数据显示,自2011年起,无菌药品企业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一次性通过率一直维持在90%的水平。2012年起,国家增加了发放告诫信的方式,对通过认证检查的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告诫。数据表明,近年来告诫信发出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今年1~8月份,接受认证检查的企业中有近一半收到了告诫信。对此,孙京林表示,告诫信是认证检查完成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薄弱环节进行告诫提醒的一种形式,借鉴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一些做法。“过去一些企业为了认证而认证,甚至出现认证一过就把标准放在一边的情况。核查中心会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企业通过认证检查之后,即派检查员不定期对告诫内容进行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这也体现了‘通过认证检查是新的开始而不是终点’的新的监管思路。” 

  据了解,为了在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程中保障药品供应,核查中心多次召集医疗系统相关人士进行座谈,了解医疗机构临床常用的药品情况,预测可能风险。目前来看,无菌药品企业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实现了平稳过渡,市场供应没有受到影响。截止到今年8月份,已经完成检查的企业856家/1256家次。其中大容量注射剂246家/335家次;小容量注射剂445家/514家次;冻干粉针剂276家/327家次;粉针剂138家/182家次;生物制品162家/197家次(包括疫苗和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22家/24家次。 

  9个附录指导实施落地 

  重庆科瑞制药董事长申文求曾表示,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最大挑战是对软件管理提出了跟欧盟几乎一样的要求,这对于习惯于粗放式管理的一些企业来说是“脱胎换骨的转变”,实施药品GMP需要从转变观念开始。 

  为指导企业顺利实施药品GMP,新修订药品GMP总体框架采取了基本要求加附录的形式加以指导,实施3年来已经发布了9个附录。记者了解到,目前,确认与验证、计算机化系统等两个附录也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且即将发布,后续还将继续制定风险管理等附录,预计附录发布总数将超过20个。 

  在奥星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咨询总监徐禾丰看来,新修订药品GMP与既往药品GMP相比增加了附录,明确了确认与验证等概念,既引入了国际一流标准,又充分考虑了国内企业的情况,进步巨大,为企业顺利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起到了引领作用。 

  据悉,新修订药品GMP检查方法(目前主要检查手段包括: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抽查检查)也将会有新变化,核查部门会不断探索新的检查方法。 

  就跟踪检查而言,2014年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通过认证后企业对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情况,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针对发放告诫信的企业,检查将重点围绕告诫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 

  在飞行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把即将出台的新的飞行检查管理办法上网征求意见,未来还会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检查结果,并在飞行检查中增加联合媒体对违规企业曝光等新手段。 

  同时,在抽查检查上也有新动向——国家总局将探索对省级药品检查质量进行评估,抽取部分省、市、区进行调研检查,抽取已经通过省级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对比评价。 

  另外,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培训不到位、无菌保障水平存在不足等情况,还要继续运用基于风险的检查理念,探索新的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时要求企业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或使用第三方机构对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现场确认等新的检查手段。 

  孙京林告诫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不能为通过认证检查而为,而是要把实施落到实处,希望企业能够自觉加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跟踪学习法律法规的变化,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定期进行自查,用好质量风险管理工具,主动查找控制风险,综合用好趋势分析、偏差、变更、年度产品回顾分析,利用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CAPA)、检验结果偏差(OOS)等工具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保证产品质量。 

 延伸阅读 

  部分附录简介 

  2014年6月,国家总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3个附录的公告(第32号)。 

  中药饮片附录: 

  分为范围、原则、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和成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术语等11章56条,共计约4000字。 

  该附录依据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5、《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中国药典》以及国家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中药饮片附录进行了修订,新增条款26条,修订条款22条,保留条款8条。 

  该附录针对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资质,根据中药饮片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在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的管理方面,该附录提出了“收集农户的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等供应商管理措施。 

  该附录在术语中明确,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范围是指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中药饮片,不包括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 

  医用氧附录: 

  分为范围、原则、人员、厂房与设施、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贮存放行与销售、术语共9章36条,共计约3300字。 

  该附录依据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用氧补充规定》,并参考了欧盟、PIC/S现行医用氧的要求进行修订,明确了附录只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的处置,并要求其他医用气体的工业生产应参照执行。 

  在人员培训方面,该附录要求从事医用氧生产人员应定期接受医用相关知识培训,涉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有有效的并与医用氧生产相适应的资格证书。由于医用氧生产的特殊性,要求企业应根据需要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 

  该附录明确要求分装医用氧企业要在分装前做全检。为了使用者的安全,要求医用氧产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检定效期。 

  同时,该附录强调医用氧产品气瓶的贮存要保持清洁和安全,在运输期间应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 

  取样附录: 

  分为范围、原则、取样设施、取样器具、取样人员和防护、文件、取样操作、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术语等章节,共计约3200字。 

  该附录依据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考WHO的药品GMP的相关内容,结合现阶段我国制药行业对于这一工作的理解及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要求;明确了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对取样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参与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出了要求。 

  该附录对不同样品类别的取样操作给出了明确、详细的建议,对规范各类取样操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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