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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791 更新时间:2014/10/10 8:09:3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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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查询网:国庆黄金周刚过,昨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两部委联合签发的2014年第4号令一经颁布,就在餐饮业内引起轰动。 两部委:联手禁止最低消费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在这个有着24条细则的《办法》中,最抢眼的要数第12条和第21条。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在第21条,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有消费者认为,这与之前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的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关联,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做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次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明令禁止,也是为此前代表政府的工商部门和餐饮企业的协会之争拍板做出的一种明确表态。只是这个表态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来做出实属耐人寻味。 中烹协:要在执行中防止纠纷 作为全国性餐饮业的最大行业组织之一,中国烹饪协会会长姜俊贤坦言,并没有提前得到《办法》出台的消息,也是从记者这里才听到的。他认为,从这个《办法》出台的时间和签署人来看,《办法》的施行级别是高等级的。 姜俊贤表示,“作为一名从餐饮企业干出来的管理者,我觉得这个《办法》对餐饮企业是一个非常有分量的规定,尽管是试行,但是从《办法》的字里行间感觉到有很多硬性的条文。因此,我们会及时向协会的会员企业传达这个《办法》,让企业及时领会《办法》的精神,对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出适当的调整,尽快去完成过渡,不让企业在执行中‘触礁’,还要让企业做好与消费者的沟通和告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极端消费行为”。 餐企声音:极端消费让企业最棘手 一些餐饮企业负责人在得知两部委出台这个《办法》时,第一反应是执行中肯定会遇到消费者的极端消费个例。一位不愿具名的餐企老板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般我们对到店顾客不会设最低消费,有最低消费的多数是高档餐厅的单间。虽然在这次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办法》中提到的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应该是针对单间的最低消费提出的禁止令。这样往往也会给餐饮企业带来一些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这位负责人举例称,上次北京市工商局出台“霸王条款”说法时,就有消费者自带白酒到餐厅要单间。还有消费者一个人占据单间,妨碍了其他顾客的正常消费,引发其他消费者不满。 还有餐厅经营者表示:“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做好这样的顾客的接待。这也是我们餐厅经营者最头疼的问题。我们希望在试行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也来听听我们企业经营者的声音,这也是让餐饮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工作内容。”毕竟,餐饮业还在承担着解决就业和繁荣市场的双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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