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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伤”农维权难
作者:李建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448  更新时间:2014/11/4 8:05:5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图:农民无奈地坐在工作不了的收割机上。

    编者按:秋收时节,在河北、山东、黑龙江、山西等地,不少农户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他们纷纷向相关部门投诉,但大部分没得到解决。冬季即将来临,收割不了的玉米将会坏掉在田地里,农民心急如焚。本版刊发了河北、山东和黑龙江等地农民收割机问题的稿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帮助农民解决燃眉之急。

    品牌:惠兴牌

    厂家:河北省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公司

    问题:风筒堵塞,草和玉米秸喷不出,玉米掉粒

    农户:70余户

    结果:尚未解决

    ■本报记者 李建 文/摄

    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70余农户因购买河北省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兴公司)生产的一款4YZBH-4型玉米收割机,不能正常收割使用,连日来,他们多方奔走投诉,却没有结果。

    投诉:

    新收割机不能正常使用

    “别人的收割机正常运转一天能收20多亩,我的收割机一个多月才收了20多亩。收割机的风筒堵塞,草和粉碎的玉米秸喷不出来,玉米掉粒(现象)严重。”10月18日,河北省涿州市孙喜向本报记者投诉他购买的收割机出现的问题。

    从9月初开始,孙喜等人多次到河北省农业厅反映这一问题。在这过程中,孙喜发现,和他有类似遭遇的有76户农民,遍及北京平谷、天津、河南、山东、山西以及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多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农户闫敏购买的惠兴牌收割机是坏了之后,用大拖拉机从田地里拖回家中维修。闫敏告诉记者,自己的收割机是7月3日从厂家购买的,7月6日那天收割机下地不到10米,就因为玉米籽粒损失严重被迫停止。“金黄的玉米粒儿满地都是,看着让人心疼啊!”

    7月25日,厂家维修人员来到,然而,经过多次维修和改造,机器的毛病依然没有好转。“修一次试一次,反反复复几次都不能正常下地。”闫敏拿着一张自己整理的修理记录单告诉记者,修修试试过程中,机器的主要配件比如前割台变速箱、链条、行走变速箱主传动轴等经常损坏。

    调查:

    收割机销售涉嫌套取补贴

    孙喜、闫敏等十余位农民告诉记者,购买这款机器是因为到厂家观摩了收割机现场演示,同时惠兴公司说这款机器是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售价25万多元,按政策可以享受7万元左右的国家惠农补贴。

    记者从河北省农业厅了解到,惠兴公司向农民销售的所谓列入河北省农机推广目录的4YZB-4型收割机,其实是未列入名录的4YZBH-4型收割机。目前,因涉嫌套取补贴,其推广鉴定证书已被撤销。

    10月22日,河北省农机化管理局发出《关于暂停办理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YZB-4型玉米收获机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通知》。该通知称,根据购机户举报调查核实,惠兴公司将未列入今年省农机支持推广目录的4YZBH-4型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套贴其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4YZB-4型)铭牌销售,因此暂停办理惠兴公司4YZB-4型玉米收获机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显然惠兴公司把YZBH-4型玉米收获机当成可套补贴费的4YZB-4型进行销售。

    10月24日,河北省农机局又发布了《关于撤销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B-4型剥皮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公告》,公告称,经调查核实,惠兴公司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型式,不按鉴定机型组织生产,与获证产品已不属于同一产品,证后监督不合格。公告还称,在开展的16个用户专项质量调查中,机器铭牌标注的型号名称与实际机型结构不符,出售给用户的4行穗茎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冒用获证的4YZB-4型剥皮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型号名称。作业质量不满意度85.9%,安全性不满意度25.0%,可靠性不满意度93.7%,适用性不满意度62.5%,售后服务不满意度66.2%。

    观点:

    可按新《消法》索赔

    由于机器经过多次修理都无法正常使用,厂家既不同意退货更不同意赔偿。农民到河北省农业厅农机局反映情况,对方说质量问题归省质监局管。“质监局我们也去了,那边说农业技术鉴定书和推广许可证是农业厅发的,应该找农业厅。”截至记者发稿时,投诉农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河北省农业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撤消了惠兴公司的推广证书,农业部门就算尽到责任了。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新《消法》。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收割机给农民收割造成实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向农机主管部门提起行政申诉是农民应有的权利,从农机部门的调查结论来看,惠兴公司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购机农民,也欺骗了农机局。农机主管部门一方面应适时进行程序合法、信息透明的执法行动,按照程序给予对方行政处罚,一方面也可以就这起纠纷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督促企业尽快履行责任。

    刘俊海认为,从农业部门的公告来看,惠兴公司制造假象导致农民做出错误决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农民的受损结果与惠兴公司的欺骗性销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购机农民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消协调解、行政调解等途径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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