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禁止地方将引种自国外且尚未批准进口的药用植物及国内新发现的药材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468 更新时间:2015/1/26 8:14:5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
|
国家标准查询网:1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发通知,禁止地方将引种自国外且尚未批准进口的药用植物及国内新发现的药材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要求消除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的同名异物、异名同物现象。 通知明确,以下情形禁止载入地方药材标准: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科属)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或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已发布地方药材标准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不应收载的地方药材标准,并将清理后的地方药材标准目录及废止地方药材标准的相关文件报送国家食药总局。 国家食药总局表示,该局将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地方药材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或撤销相关标准。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