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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市食品安全网 点击数313 更新时间:2015/4/27 10:37:35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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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国家认监委“创优服务、创新治理”总体要求,落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和《2015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相关认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农产品认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2015年本市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做出如下部署: 一、日常监管 (一)参与范围 各区、县认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相关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重点区域获认证食品农产品相关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 (二)总体要求 生产领域:各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其中对有机产品获证组织要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加大巡查频次。 (三)工作内容 1.有机产品认证监管 生产领域:按照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指南》(附件1)要求对获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机产品销售证使用情况;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平行生产、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关键生产环节审核及企业实施是否到位等。现场检查应当填写《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检查表》(附件2)。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报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获证组织违反有机产品生产规范要求的,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认证机构做出进一步处理。 流通领域:对在售有机产品开展认证符合性检查,核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效性,检查销售企业对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的索证验证情况。销售企业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获证组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 各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2.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 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开展认证有效性现场检查。各单位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要求,配合当地食安办、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向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报送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年度总结和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市质量技监局将根据各单位检查任务和绩效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专项检查 (一)参与范围 各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二)工作内容 1.食品农产品获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抽查本市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获证组织,市质量技监局将于4-5月份组织相关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对100家左右的获证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认证和违法生产、加工活动。 2.生产领域有机产品监督抽查 委托上海市德诺检测有限公司对本市生产领域的有机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粮谷、乳制品等有机产品进行抽检,并对土壤和灌溉用水进行检测,重点筛查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相关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工作配合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 3.流通领域有机产品风险监测 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本市中心城区、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区域及电商企业开展在售有机产品风险监测,以外地输入的有机产品为主,重点监测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等风险情况。相关区、县认证监管部门及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应结合流通领域认证符合性检查工作配合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 (三)工作要求 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尽快制定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0月15日前将抽查、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 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5426388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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