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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1169 更新时间:2015/4/30 9:00:30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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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查询网:2015年4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838号令,修订“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本次重点修正内容如下: 一、修订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二、增订可用于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第四条) 三、增订可用于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第五条) 食品业者用于消毒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应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落实自主管理,确认无下列情况:有毒、易生不良化学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必要时应提出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为佐证,以供查核;如系使用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学物质,则应依规定正确使用。“食药署”将持续搜集国际间的管理现况及评估数据,视必要性陆续增列管理规定。 修正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准所称食品用洗洁剂,指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作为商业灭菌用途的食品用洗洁剂,不适用本标准。 第 三 条 食品用洗洁剂的卫生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砷:0.05 ppm以下(以As2O3计);依产品标示,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 二、重金属:1 ppm以下(以Pb计);依产品标示,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 三、甲醇含量:1 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类界面活性剂(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0.1%(重量比)以下。 五、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 六、香料及着色剂,应以准用的食品添加物为限。 前项规定,仅适用于以合成界面活性剂为主成分的液态洗洁剂,供餐具自动洗净机使用的洗洁剂,不适用之。 第 四 条 用于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后不再经清水冲洗,且列于附表一者,应符合附表一的使用规定。 第 五 条 用于清洗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且列于附表二者,应符合附表二的使用规定。 第 六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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