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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背后野蛮生长 净水行业难觅统一标准 | |
作者:刘珈延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报 点击数268 更新时间:2015/7/16 5:48:33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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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净水行业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已成为全球净水器制造中心之一。2015年,随着传统家电企业的跨界涉足,国内净水器品牌已经突破4000家。然而在市场需求与销售额稳步增长的背后,强制性标准的缺失正逐渐成为阻碍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 价格混乱宣传夸张 症结在于标准缺失 去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对27家净水器企业进行抽检的结果,其中合格的有14家,不合格的有13家。中国净水行业协会秘书长顾久传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净水器自1986年进入中国以来,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纵观当下净水市场,依然无法摆脱品牌繁杂、价格混乱、宣传夸张等乱象。 粗略统计,市场中的净水器共分纯水机、纳滤净水机、反渗透直饮机、管道超滤净水机等十几种。很多企业将“活性炭”、“微滤”等技术名词作为宣传重点;更有甚者,以“美容”、“祛斑”、“磁化”为噱头虚假宣传,混淆视听。 家电产业观察家刘步尘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市面上净水产品同质化严重,内部管路设计大同小异,均由PP棉、颗粒炭、压缩炭、RO反渗透膜或超滤膜、后置活性炭等零件组成。此类产品仅仅具备一定的净化作用,根本无法实现所谓的“超自然”功能。 顾久传还指出,净水产品门槛普遍不高,因而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跟风加入。一些净水机生产企业甚至从未进行过自主技术研发,而是购买上述净水机的零部件进行组装,并且专门挑选成本低、质量差的买。行业风气的日渐浮躁,造成了恶性竞争激烈、市场鱼龙混杂,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局面。据了解,在我国4000余家生产家用净水器的企业中,仅有1000多家获得过国家卫计委批准。 刘步尘表示,对于净水器所使用的材质、过滤材料以及相关的零部件,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就连净水器的滤芯等关键配件的制造也缺乏统一标准,同时还没有对口的专项质检部门。“若想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净水器行业亟须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 规则相互“掐架” 推荐性标准太“软” 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其实净水行业并非没有相关标准。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洁器具分会秘书长鲁建国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净水行业相关标准已超过40条,但其中以企业标准居多。 “国家标准目前主要有4条,但仅有《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作强制标准执行,而《QB/T4143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4144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及《GB/T30306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则不作强制要求。”换言之,专门针对净水器行业出台的强制性标准数量为零,这便导致了净水企业浑水摸鱼,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局面。 对于这一问题,顾久传也指出:“从已有的标准看,由于政出多门,几个行业都在牵头制定净水器标准,甚至几家分别制定同一产品的标准。以RO水质处理器(RO纯水机)为例,住建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卫计委、环保部等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或规范),现在又有由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美的公司等牵头制定的RO纯水机国家标准;由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沁园公司等牵头制定的RO纯水机行业标准。这样,RO水质处理器(RO纯水机)在我国就会有七个标准,各标准的内容、要求也有差异,甚至会“打架”。同一产品标准虽多,但大都内容不甚适用。标准不够权威,企业无法执行,技监部门也不知所云。” 由于上述标准都是“推荐性”的“软标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便将其忽略,转而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如此一来便进一步降低了净水行业标准的集中性与生产企业的自律性。 面对乱象丛生的市场现状,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出台与实施已成为业内人士共同的夙愿。 推强制性标准呼声高 市场监控体系应明确 鲁建国指出,由于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净水企业普遍对五花八门的行业标准关注度不高,也没有健全的标准意识。同时,很多急功近利、擅于钻标准漏洞的企业,只要一拿到卫生许可批件,便立即将产品上市销售,全然不顾产品本身的质量好坏。因此,不仅仅是电器安全需要强制标准,净水器的卫生安全以及性能等方面都需要得到规范。 顾久传认为,加强净水行业标准的集中性与强制性将有利于企业树立明确的发展方向。以美国NSF通标为例,该标准出台不仅有效地起到了规范作用,还让质量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有据可循。反观国内,净水产品的市场乱象也与质检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标准依据缺失存在很大关系。 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经理李近堂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集团产品线的分类,沁园所遵循的标准主要有《QB/T4143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4144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及《GB/T30306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这三个国家标准,但其余标准则无法兼顾,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不具备充足的权威性及参考性。 因此他建议,净水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应由某一家单位主导制定,其余单位仅提供协同职能。同时,削减标准数量,将数十条标准按照净水产品线归纳为5~6条,将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打破企业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李近堂还补充道,在保证净水行业标准的强制性与执行性的同时,不要忽略其科学性和指导性。此外,在对企业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建立明确的市场监控体系。“净水器本应是关心家庭的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是每一个净水企业应尽的责任。但这一切并不是仅凭企业的一己之力就能做到,还需要社会各界来共同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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