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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毒素测定有望纳入国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263 更新时间:2015/10/28 8:41:14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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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查询网:河豚鱼因肉质鲜美而有剧毒,对于一般人来说一直以来只是传说中的美食。然而近年来一些生活消费类网站上,搜索一下往往能找到销售河豚鱼的高档餐厅,让人一度怀疑河豚鱼已解禁。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申,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 中国自古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令很多人心向往之,但因河豚鱼有剧毒,又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早在1990年由卫生部发布施行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曾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2010年这一《办法》废止,此举一度被视为河豚鱼解禁的信号。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出《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尽管如此,河豚鱼却总是明里暗里出现在市面上,一些餐饮论坛和相关网站上,也可以找到人均消费在300元以上以河豚鱼为招牌菜的店家。对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在相关问题的复函中再次强调禁售河豚鱼。 复函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另外,现行食品标准并未涉及有关河豚鱼及其毒素限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安排,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等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在相关标准发布之前,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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