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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不合格保温杯样品多来自银行网上商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民网  点击数625  更新时间:2016/3/9 9:34:12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新民网讯】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针对上海流通市场销售的保温杯进行了比较试验,试验结果发现,40件样品中有10件不符合标准,不符合率为25%。而在这10件不符合标准的样品中,有9件是通过银行网站的网上商城或信用卡商城等线上渠道购买。另外,5件保温效能较差的产品中也有4件是来自于银行网站。

    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称容量和标识

    上海市消保委透露,本次比较试验购买了40件样品。其中,从各大银行网站的网上商城或信用卡商城等线上渠道购买了24件;通过大卖场和超市等线下渠道购买了16件。销售价格从22.5元到329元不等,其中100元以下18件,100元至200元16件,200元以上6件。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上海市消保委对样品容量、标识、重金属含量、密封性、异味、耐冲击等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40件样品中有10件不符合标准,不符合率为25%,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称容量和标识方面。

    据悉,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的实际容量与标准容量的偏差不超过±5%。本次比较试验的40件样品中,有8件容量不符合标称容量要求,占比20%。如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购得的,标称由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生产的优D不锈钢保温杯(标称规格型号:350ml),其样品检测的容量范围为293ml—312ml,低于其明示的350ml±5%的范围。

    标识中,有6件样品未按照标准对产品材质进行明示,不符合率达到15%。如在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百联中环分公司购买的,标称由上海承岳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HANZAWA弹盖杯(标称规格型号:350ml),其“食品接触用”标识和不锈钢类型标识均未标注。

    保温性能差别较大

    保温效能是保温杯的核心指标。上海市消保委透露,本次比较试验的保温效能参考了国家推荐标准,在室温20℃~25℃环境下,将样品杯中注满95℃以上热水,分别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和36小时后,对杯中水温进行测试。

    结果显示,在注水6小时后,40件样品的平均水温为64.5℃。有3件样品达到75℃以上,19件在65℃-75℃之间,13件在55℃-65℃之间,55℃以下为5件。单个样品保温效能相差较大,如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购买的标称由宁波·余姚伯傲精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茶颜」不锈钢真空保温杯(标称规格型号:320ml),其6小时后的保温效能仅为42.7℃,与最高值相差34℃,差值达到44.33%。

    在最长时间36小时后,40件样品的平均水温为29.3℃。有2件样品在40℃以上,显示出较好的保温效能,30℃-40℃有15件,24℃-30℃有15件,24℃以下有8件。如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上购买的标称由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温杯(红)(标称规格型号:39500-073G 240ml),其36小时后的保温效能为22.3℃,与最高值相差21.7℃,差值达到49.32%。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本次比较试验发现,10件不符合标准的样品中,有9件是通过银行网站的网上商城或信用卡商城购买,占比90%;在保温效能上,5件保温效能较差的产品中有4件是来自于银行网站。消保委表示,相关信息与情况已与银行方面进行了沟通,部分银行表示将加强产品准入把关及平台商户的审核与监管。(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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