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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点击数911 更新时间:2008/6/4 文章录入:chinagb66 责任编辑:chinagb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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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为指导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 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主题词:环保 地震灾区 医疗废物 安全处置 公告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医疗废物和医疗机构废水安全处理处置工 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过程中造成的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救护站等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 287号),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管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及化学性废物不应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 签上注明。 标准》(HJ 421-2008)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暂不具备条件的,感染性废物可置入固定的 无渗漏、带盖容器内;锐利器具用后应及时放入防穿刺、无渗漏的容器内。 第三章 暂时贮存和运送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点应设立暂时贮存场所和贮存容器,设专人管理,不应露天存放。贮 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安置区、饮用水水源。 混放、混装。 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地面,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2003)规定的专用车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防遗撒的封闭式厢式货车或其他车辆,但应 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或喷涂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警示标志。 酸喷洒消毒。 第四章 安全处置 第九条 医疗废物应就地安全处置。安全处置应优先采用集中处理处置的方式,包括集中焚 烧处置、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等。无法采用集中处置的农 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可采用消毒后就地填埋处置。 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要求依照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 19218-2003)执行。 置设施进行焚烧。运抵的医疗废物应及时处置。处置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处置区,单独处 理医疗废物。处置区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消毒。 集中处理。消毒处理后的废物可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最终处置。 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的规定。 时,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 的规定。 时,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 的规定。 废物。就地处置医疗废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 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焚烧后的残余物及时填埋;不能焚 烧的,采取集中深埋。深埋前,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填埋场地应 远离居民安置区、饮用水水源,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明确范围。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置装置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穿戴工 作服、防护手套和口罩。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部清洗和消毒,手部消毒用 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部消毒剂揉搓1-3分钟。 护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要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如无 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处理后排放,消毒处理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时间大 于1小时,排放口废水中总余氯浓度达到3~10mg/L。 18484-2001)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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