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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点击数567 更新时间:2008/6/4 文章录入:chinagb66 责任编辑:chinagb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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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 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主题词: 环保 地震灾区 过渡性安置区 指南 公告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 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当前,着眼长 远,与区域乡村、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件要求,做好水源选择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保护区域内。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安置区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以满足过渡期内集中处理废水、废物的需要。要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废水处理、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达到可靠、稳定、实用的基本要求。 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消毒后达标排放。不应利用 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 安置区保持适当距离。 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行)》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包装、临时贮存、处理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设专(兼)职人 员负责。 础设施,不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安置区,可使用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 兼)职人员和专门设备进行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对安置区粪便应定期清运,进行集中堆肥等无害 化处理。 会生活噪声扰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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