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最高法发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释 涉海非法捕捞定罪标准提高
作者:记者 罗沙…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数412  更新时间:2016/8/4 9:42:57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据了解,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其中规定,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涉海案件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其中,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通过规定不支持无证捕捞者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造成的收入损失,引导渔民合法经营;通过对域外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作出规定,促进海洋事务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