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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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今起实施 这些广告不能再任性发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520 更新时间:2016/9/1 10:19:11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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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正式实施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不再是你想发,想发就能随意发的了。下面小编就盘点一下哪些广告不能再任性发布。 五类广告必须明确表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冠高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作为受影响最大的百度搜索,TechWeb查询发现,目前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的广告样式已经由原来的“商业推广”变成“广告”二字描述了。 微博、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后,大家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暂行办法》将自媒体也纳入了管理范围。其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同时,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且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广告管理制度。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对于那些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在解读这一规定时指出,像“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类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 “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弹窗广告要能够一键关闭 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网上查资料、看小说、购物时,网页四周总有各种突然弹出的小广告,而且很难关闭,有时还会跳出其他的广告或游戏页面,不胜其烦。新规实施后,这一现象将得到限制,弹窗广告要能够一键关闭。
同时,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而在广告内容方面,也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未标明将被处罚最高10万元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暂行办法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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