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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违反标准出台政策要追责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556 更新时间:2016/9/2 9:40:55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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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表示,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强调,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绩责任。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胡祖才表示,这次《意见》明确了审查的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同时也强调外部监督,是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从国际上来看,除了欧盟之外,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都采取自我评估的方式,必要时征求竞争主管机构的意见。综合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为了 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所以采取了自我审查为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现在《反垄断法》也是要靠相关机构自己来纠正的,执法机构也是提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第二,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是更为了解,尤其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第四,借鉴了国际经验。 胡祖才同时指出,《意见》也明确提出,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的措施。 一是制定标准。《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这实际上是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 二是加强监督。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追究责任。《意见》强调,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绩责任,是要问责的。 胡祖才表示,现在的制度设计是自我审查加上三大保障机制这样的模式,这也是现阶段最为现实可行的方案。当然公平审查制度是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特别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效,推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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