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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几个标准规范问题
作者:邓新波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点击数371  更新时间:2016/9/6 10:49:28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2年10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0月到2016年12月,对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部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的验收汇总,主要是对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及最后的审核。此次普查是我国首次对全国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重要性不言而喻。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概念、范围、对象、技术路线等问题不在此赘述,本文仅对普查登录主要内容中的极个别基本指标项做简单探讨。

  普查的主要内容为: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其中14项基本指标项是重中之重。

  类别问题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中叙述,普查登录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主要以文物的自然属性(质地)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其社会属性(性质和功用)。《工作手册》根据文物传统分类原则将历史文物分为31类。分别是金银器,铜器,铁器、其他金属器,陶泥器,瓷器,砖瓦,宝、玉石器,石器石刻石雕,漆木竹器,绘画,书法,拓片,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纺织(绣)品,皮革,玺印,文具、乐器、法器,货币,雕塑、造像,文献图书,徽章、证件,邮品,票据,音像制品,交通、运输工具,度量衡器,武器装备,标本、化石,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馆藏文物登录规范》(以下简称《登录规范》)中的附录D《馆藏文物类别说明》中文物类别共35项。分别是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雕塑、造像,石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文具,甲骨,玺印符牌,钱币,牙骨角器,竹木雕,家具,珐琅器,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片,武器,邮品,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名人遗物,玻璃器,乐器、法器,皮革,音像制品,票据,交通、运输工具,度量衡器,标本、化石,其他。

  国家文物局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中的文物类别,基本按照《登录规范》的分类,只是将“古籍善本”,改成了“古籍图书”。

  对照31项分类和35项分类,大体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类别合并、拆分、重命名的现象,如“砖瓦”和“石器石刻石雕”合并为“石器、石刻、砖瓦”,“文具、乐器、法器”拆分为“文具”和“乐器、法器”“徽章、证件”更名为“文件、宣传品”等,新增了“甲骨”“家具”“名人遗物”等。

  以35项分类为例,以质地为分类标准的大致有15项(部分分类项标准不明确),如宝玉石、陶、瓷、铜、金银、铁、漆、石、牙骨角、竹木、珐琅、织绣、玻璃、皮革等,不到35项的一半。可见,在进行文物分类时,以文物的自然属性(质地)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其社会属性(性质和功用)的原则并不是完全可靠。

  关于文物类别,将此次文物普查和日常的文物保管、考古报告编写等结合起来,对某件器物到底该归入哪类,有时候会存在分歧,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目前进行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对象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考古院、所)、基层文物保管单位及文物行业外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中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考古院、所)占文物收藏总量很大比例。很多基层的文物收藏单位对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往往并没有按照上述分类来管理,考古发掘出土的遗物(或称可移动文物)往往集中在上述分类项中的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雕塑、造像,石器、石刻、砖瓦,甲骨,玺印符牌,钱币,骨角器,珐琅器,织绣,玻璃器,度量衡器,标本、化石,其他。在考古报告中也没有出现过文具类、武器类、度量衡器类等分类类别,可见在考古发掘及报告整理的过程中,对遗物的分类主要遵循了以自然属性(质地)的标准,对文物的社会属性参照因素小。

  出现类别分歧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以陶俑为例,它的质地是陶,发掘报告中多数将其归到陶器类或单列陶俑类,而没有将其归到雕塑、造像类。陶俑实际上是古代墓葬雕塑艺术品中一种,不仅承载了诸如生活方式、服饰制度、社会风气等诸多信息,也更好地展现了当时的雕塑水平。陶俑的出土增强了我们对当时社会艺术的认知水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地上雕塑艺术的短板,使我们更全面认识当时的艺术发展脉络,陶俑是我国古代雕塑艺术史中不可或缺的珍贵实物资料。虽《登录规范》中的附录E《馆藏文物定名说明》的定名示例中,在雕塑、造像类别下,举例有“南朝彩绘灰陶持盾武士俑”,将陶俑归到雕塑、造像类。但此次普查,结合日常工作习惯情况,出现了陶俑既可归入“陶器”类,也可归入“雕塑、造像”类的现象。

  再以铁质类文物为例说明,铁刀、铁铧、铁权、铁釜、铁瓦,质地均为铁,但功能不一,在此次普查中就将其归入武器类、铁器及其他金属器类、度量衡器类、砖瓦类及铁器类等。

  砚台作为文房四宝之一,在古代墓葬中也多有出土。考古报告一般按照其质地将其命名为陶砚或石砚,将其归为陶器或石器,而此次普查将其归到文具类,这也是砚台的归类也是极易出现错误的地方。

  对类别的把握不准确,还体现在《工作手册》中。《工作手册》中,将“西周晚期嵌松石龙首纹铁刃铜戈”“西汉茎尾铜柄铁剑”分别归入铜器类和其他金属器类。戈、剑都属于古代的一种冷兵器,按其功用应该将其归入武器类。《工作手册》中,将“唐春雷黑漆七弦琴”归入漆器实为不妥,而按其功用应该将其归入乐器、法器类。

  通过此次普查,将原有文物分类方法打乱,出现某类文物数量上的差异变化。虽然暂时有分类不统一现象,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将更有利于文物的管理。

  数量问题

  文物计件分为传统数量和实际数量,按照“件套”(传统数量)和“件”(实际数量)两种方式计件。“件套”是指具有统计意义,在功能与内容上相关联的独立个体集合,或独立个体本身的数量。“件”是指可相对独立存在的个体或功能不可拆分的最小个体数量。

  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编的《普查藏品登录操作手册》“数量”章节中,回答“盖壶、盖豆、盖碗、盖鼎如何计件”及“带托的藏品等应如何计件”这类问题时,对有盖或托器物计件问题做了说明:盖与身独立为两件,但使用时不可分,计件时计作1件,实际数量不计为2件。在“基本情况”附录信息表的备注栏上“附盖”“附托”即可。

  但在陶灶的计件问题上,其实际件数计件又填写实际数量。作者认为,陶灶和盖壶、盖豆、盖碗、盖鼎及带托的藏品应一视同仁,因为盖、托和陶灶上的罐、釜、甑一样本身可以独立存在。“盖与身独立为两件,但使用时不可分”,那么陶灶上的罐、釜、甑能脱离灶体本身而使用吗?

  在实际对文物藏品的管理中,数量同为“1”,但有带盖和不带盖两种情况,假如名称中没有“盖”字,就不能很简洁明了地反映文物的实际情况。所以在文物计件上,将带盖或带托文物的实际数量计为1件不妥,还应该是以不可拆分的最小个体为原则。

  进行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统计和评估文物资源及价值,健全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保障国有文物安全。标准化是全国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建立的重要基础,此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查就是要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下进行规范登录。在此次普查之前,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藏品的管理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通过此次普查,必将藏品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也更加有利于藏品的研究、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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