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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将提高IPO欺诈处罚标准 或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 吴海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数409  更新时间:2016/9/26 9:21:44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近日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IPO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监管人士认为,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具体体现为“不尽力、不尽心”,不尽力是对履职不充分,不尽心是对异常不敏感。下一步还会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部门的监管追查,“遭遇稽查执法是投行职业生涯不可承受之重”。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事实上,提高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长期以来一直为市场所呼吁。参与培训会的一位北方地区券商保代向记者透露,监管当局稽查总队有关人士在培训会上明确表示,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

  “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对于市场上“欺诈发行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的说法,上述监管人士表示认可。他同时透露,在当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制订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内容)第一条”,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70条,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而按照现行《证券法》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而针对保荐机构的追责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71条规定:若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及其他文件,或者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对比现行《证券法》第192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相较之下不难发现,现有的处罚力度较弱。有业内人士分析,处罚标准的提高,将对遏制与打击违法行为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追查券商内控部门

  监管人士还透露,对于欺诈发行零容忍,目前监管正在征求行业意见,下一步不仅是对保代从严监管,还要追查券商内控部门,“也要看券商董事长总经理有没有尽责尽职。”

  “遭遇稽查执法是投行职业生涯不可承受之重。”该监管人士建议券商“尽心尽力”。监管部门正在关注保荐机构对于IPO企业的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期出现问题也要追责,不能说过会后就不管了”。

  一旦发现IPO造假,保荐机构或发行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根据首发审核阶段做出不同判定,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尚未受理即撤销IPO申请,保荐机构无需担责。二、受理后预披露前,认定为违规报送(参照《证券法》193条第2款)。三、预披露后核准前,认定为违规披露(参照《证券法》193条第1款)。四、一旦取得核准后,就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参照《证券法》189条)。

  IPO造假两大变化趋势

  据参与培训会的另一位华中地区券商保代透露,监管人士列出了IPO造假查处过程中出现的两大变化趋势。一是少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的情形增多,造假手法更为隐蔽,监管人士以“大智慧案”作为案例;二是利用涉外业务造假现象开始显现,如振隆特产、博元投资。

  目前,证监会部署的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正在进行中。证监会稽查部门对由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券商及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及其他线索渠道发现的第一批违法违规线索已经进入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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