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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只是“纸上权利”?专家:执行标准应细化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点击数506 更新时间:2016/11/29 9:19:27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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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地方均有规定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发现,在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015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委公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明确提到低温津贴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提到了低温津贴。上海市明确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多数人没听说过 记者在黑龙江、北京、安徽、湖北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在寒冷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 记者调查发现,环卫工、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一般会发放御寒衣物。北京近期最低气温已在零下10摄氏度以下,从事环卫工作3年多的王师傅表示,单位冬天会发手套、帽子和统一的服装,但是没听说过低温津贴,“还有这种好事?我们从没领到过。” 记者拨打北京市人社局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高温津贴有规定,但对于低温津贴还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相关部门出台过相关规定或通知,但这些规定既无强制力,也无细化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规定形同虚设。 专家:执行标准应细化 武汉、哈尔滨等地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于低温津贴,国家并未出台统一明确的政策,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及,用人单位津贴发放无据,监管部门执法无规。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认为,国家应进行低温津贴的基本制度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专家指出,应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的设定分层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同时对长期在低温环境中工作的群体,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免费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并将低温条件下劳动造成的疾病纳入职业病防治范畴。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盖志毅建议,对于已经制定出台的高寒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从促进政策落实角度对有关标准进行改进,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图 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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