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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司法解释规定网络宣扬邪教量刑标准 | |
作者:记者徐隽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数299 更新时间:2017/1/26 10:01:01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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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等情形,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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