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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亟待细化和统一 | |
作者:记者高鑫 文章来源:京华网 点击数503 更新时间:2017/2/17 10:09:32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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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辽宁男子高超等到自己的二审无罪判决时,已被羁押731天。他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7.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高超提出自己曾遭受拳打脚踢、侮辱谩骂等手段的刑讯逼供,申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7.7万余元。“此案判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极不合理。”代理律师师立康说。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16日下午,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等围绕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话题,在京进行研讨。
“也有大量的案件精神抚慰金较低,如辽宁袁诚家案中的3名无罪被告人,就是各获得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在我们查阅公开的刑案国家赔偿中,占比最低。”参与研讨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说。 2011年11月23日,辽宁营口检方以袁诚家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提供公诉。2014年1月17日,营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7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其中有7人被宣告无罪,高超是其中之一。2016年5月23日,高超向营口市中级法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国家赔偿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长足的进步,但在执行中确实存在标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有些情况是因人而异的,但我们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算是比较公允、合适的。” 师立康认为,精神抚慰金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我们不妨把眼光放远一些,看看域外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特色。”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介绍,有的国家采取限数额原则,设定最高额和最低额;有的仅规定最高限额;还有的采取日额制,如一天给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们国家采取限制上限的原则,这个模式没有问题,关键是增加了一个“原则上”,这个“原则”很复杂,有原则就有例外,最后往往变成没“原则”,现实中很多案件突破了35%的比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敬波提出,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中,一些不正当因素被过度考量,如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领导的关注等,这些本不应该被考量。 与会专家认为,给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量化标准,目前虽在操作层面有难度,但较之如今随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状况,还是应该进一步去探讨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此而更多地损害国家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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