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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严两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刘琼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青年网  点击数345  更新时间:2017/2/28 9:16:08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环保局近日发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和《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85-2017),标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修订并替代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标准实施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从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加严标准限值,标准覆盖范围内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可减少2/3,有组织VOCs排放量可减少37.5%。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适用于除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之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新标准涉及污染物项目51项,删除硝酸雾等9项尚无监测方法的污染物项目,新增苯乙烯等8种污染物项目。加严了丙烯腈等30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即有组织排放),加严了镉及其化合物等16项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85-2017)为新制定的标准,标准实施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从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第二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实施后通过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工艺控制要求等措施,引导从生产全过程控制VOCs和颗粒物的排放,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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