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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闯津问题多 安全吗符合标准吗? | |
作者:刘畅 文章来源:天津北方网 点击数294 更新时间:2017/3/17 9:09:51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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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后,本市街头又出现“共享电动车”。 天津北方网讯:继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后,一夜间,天津人的朋友圈又被“共享电动车”攻占了。15日晚,天津第一家“共享电单车”小鹿单车投放街头。昨日一早,记者亲身体验这款“共享电单车”,同市民一起尝鲜。 16日一早,记者走访了海光寺地铁站门前的非机动车停车点,一排崭新的绿色共享电动车整齐排列,很多市民路过就被它小巧的外形吸引,5分钟之内就被骑走了3辆。 其使用方法和共享单车一样,下载APP、交押金、开锁、还车,流程一样,押金299元,每公里0.5元,结算精确到0.1公里,使用时间超过30分钟后,将加收0.1元每分钟的超时长用车费。 问题1 继摩拜、ofo等共享单车之后,这是津城第一家“共享电单车”。绿色、方便、小巧、灵活,比共享单车速度快等等这些优点,引得小伙伴们一阵叫好,然而,它真的安全吗? 体验者李大爷告诉记者:“这款车体积小、车身距离短,自带电动功能,刚骑起来时感觉加速有些猛,很容易晃!”市民王小姐则认为,车体灵活,重量也可以接受,不过速度太快,上路之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安全隐患。而记者由于初次使用,并没有留意右把手的加速装置,一上手就让电动车后轮加速,车头高扬,差点撞到停车处的自行车。这一现象也出现在另一位初次使用共享电动车的女士身上。 目前,小白楼、营口道地铁站B口、海光寺家乐福、环球金融中心,已开始推出2000余辆。投放数量相对可观。 问题2 电动车符合相关标准吗?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3月9日曾发布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以20辆样品为总数的比较试验中,共有12辆电动自行车样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占六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有脚踏驱动功能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助力车,才符合国家标准;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为摩托车范畴,属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行的范围。参与体验的市民告诉记者:这车速度至少得有30公里/小时以上。那么,这款车自重超标吗?记者今天早上称重发现,该电动车重量约为23.2公斤,在标准范围内。 问题3 一夜之间,数千辆“共享电动车”在街头投放,无论是对市容,还是对道路安全,都产生一定影响。那么,这款新型“共享电单车”有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记者联系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处获悉,两部门均未接到“共享电动车”上路的相关申请。“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现在并没有需要强制审批的规定。但众所周知,电动车车速比较快,形成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多。如果这个市场处于一种随心所欲的状态,出了问题谁来担责?这些都需要事先考虑而不是等到出了问题再亡羊补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当下市公安局内部研讨认为“共享电动车”的推出不能像共享自行车那样“一拥而上”,否则隐患巨大。 问题4 骑共享电动车如果出了事故怎么办,该由谁来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表示,发生事故后,首先由交警界定责任,如电动车已符合机动车标准,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时,如驾驶人有责任,则承担赔偿。共享电动车的公司被视为机动车所有人,当所有人有过错,如产品有瑕疵,则共享电动车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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