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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1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审计署网站  点击数348  更新时间:2017/4/1 9:06:35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标示为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5001和1504011、长春长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110、通化长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02 的磷酸苯丙哌林片,天津金虹胜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606的磷酸苯丙哌林胶囊。不合格项目有溶出度、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5批次不合格药品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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