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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减税了! 符合这些标准的创投和天使投资人都有份 | |
作者:证券时报记者 张国锋…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点击数378 更新时间:2017/5/4 10:10:03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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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05月03日讯 去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针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的原则性条款。仅仅不到10天时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细则的出台表明符合条款的创投和天使们可以去税务局去领“红包”了。 来,下面划重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都进行了界定: 初创科技型企业,申请条件包括:1、境内注册;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3、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4、接受投资时成立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1、境内注册;2、符合发改委或证监会备案要求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申请条件包括: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另外,《通知》还规定,所有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都应该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通知》还指出,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来看下创投圈人士怎么说: 中美创投创始合伙人胡浪涛认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早期投资机构来说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并不会改变现阶段资金集中在PE阶段的状况,资金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转移。他认为,早期投资风险非常高,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分工实际上已经非常明细。VC机构的资金相对于PE机构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因此现阶段偏后期的机构并不会大量涌进早期阶段去进行投资。 但他也认为,伴随着国家政策对早期投资的扶持力度加大,未来早期投资无论在整个行业内的资金还是规模占比上都会有一定的提高和促进。但是由于早期项目的投资金额都比较小,因此可以抵扣税费的数额也比较小,因此目前投后期的机构不会轻易去改变策略。 而对于早期投资机构来说,因为早期项目具有高风险性,往往集中体现在亏损和众多失败的案例上。即便投资成功了一个案例,却因为高税赋的原因,无法抵扣之前亏损的项目。在政策出台后,会让从事早期投资的个人和机构收益大大提高,相当于对早期投资机构和个人的风险补偿。 对于政策特别提到的天使投资人,胡浪涛认为,在中国,天使投资人的群体虽然比较小,但是如何界定是一个难题。“当时我也参与了这个政策调研,对于是否将天使投资人纳入政策范围里是有争议的。”他提出,在制定办法的时候,就有一种声音认为,优惠政策出台后,会有一些原来不是做天使投资的人,为了享受这个政策,把自己标榜成为天使投资人,从而使整个行业鱼龙混杂。但即便加大了监管难度,胡浪涛认为,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考虑,主要还是服务于国家的双创战略。“需要大面积去普及、激励全民创业,所以有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行业是一件好事,对产业和社会发展都是有利的。” 他指出,其实类似的政策一直都有,但是由于此前在实施过程中,申报环节过于繁琐,且各地标准不同,让很多机构都放弃了申报。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胡浪涛希望,在落地环节要有保障,减少申报环节和地方限制。“很多天使投资人或者机构的项目不是集中在一个地方的,可能分布在各地,税务系统是否支持联网申报,各地标准是否能统一,将是考验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贯彻下来的关键。” 对于早期投资基金而言,胡浪涛建议,政策应该从基金的全盘来考虑抵扣税费。“要看到基金里有多大比例是做初创企业投资的,如果只看一个项目来计算税费,可能弥补不了整个基金的亏损情况。能否按照基金的组合盈利来交税,而不是针对单个项目来抵扣税费,也是整个行业的呼声。” 对于专注投资种子期的草根天使会会长陈维伟来说,这个政策对他们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他表示,在近些年,大部分机构的基金在投资了早期项目后,由于泡沫比较严重或者其他问题,都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对早期项目有些“望而却步”。“早期项目有一个大问题,就是回报周期很长,风险也非常大,所以现在很多机构都慢慢往后投,不愿意往早期走。” 他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会鼓励更多投资人和机构在早期方面做一些布局。但他认为,政策对于初创型企业的界定需要再明细一些,并且在优惠力度方面需要向更早期的种子期项目进行倾斜。他建议,国家在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的时候,要真正意义上去关注种子期和早期项目的所需,而这些项目才是最需要支持的。“对于政策中界定的初创型企业,大部分形成了一定规模,基本被市场和资本认可了。而种子期的企业需要更具体和更实际的政策扶持,他们很多只有一个idea,甚至连专利都还没有申请下来。” 他认为,优惠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导致天使投资人数量剧增的现象。“实际上过去几年,整个市场已经检验了,很多天使投资人蜂拥而至,而且该受伤、该体验的都尝试过了。这个政策更多的意义,是给正在从事这个领域的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打一剂强心针。”陈维伟认为,政策的出台,会引导一些比较理性的、愿意参与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人进入创投行业,但是一定不会是一窝蜂地进来。“政策里面规定了,需要满2年才能抵扣。但实际上早期项目往往需要到三五年,两年不可能退出,因此也谈不上企业所得税,账面上也看不到盈利,最终还是考验投资机构的眼光和耐心。” 挚金资本创始合伙人杨溢则认为,这是继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后,政府在鼓励双创上,推出的又一重磅举措。她认为,其实对创投机构税收减免,以前深圳地税局对企业法人就有过类似政策,这次从国家层面将自然人参与创投的税赋也降下来,会促进双创发展,对于中国经济脱虚向实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投中研究院认为,《通知》对于天使投资人投资失败进行了政策安排,规定对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人可以从注销日起36个月内将未抵扣的投资额转至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个企业提供了税收支持;《通知》中的申请标准,改变了以往政策要求的既要满足税务局认定的“中小”而又“高新技术”的条件,更多的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能够拿到红包。 另外,《通知》对创业投资基金不要求证监会和发改委的双重备案,降低了申请政策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门槛,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试点地区包含了国内创投和天使活跃地域。相信未来随着试点地区的实践成熟,有理由相信该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到全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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