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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 | |
作者:记者卢越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605 更新时间:2017/5/10 9:28:43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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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9日电: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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