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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标准化需监督“标准”统一
作者:余志勇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545  更新时间:2017/5/24 10:36:36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等15省份的100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户籍管理等25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新京报5月23日)

  公开透明方能便于监督。政务公开,是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诚然,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目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当然,政务公开标准化固然好,还需监督“标准”统一。

  其实,说到政务公开,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地方便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试点,进行了有益探索。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2005年1月,相继提出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走上法治化轨道。进一步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然事实上,公开的范畴不如人意。究其原因,重视理解不够,公开的事项不统一,公开的水平参差不齐,监督的标准有差异。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但毋庸讳言,如专家所述:目前有很多关于政务公开的文件印发,要求较高,但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法律法规具体细化、公开的责任方式内容、什么时间向谁公开等问题。再者,有的领域比如像社会救助、涉农补贴、重大项目等的公开还在探索中,难度相对较大,每个领域要求不同,各地做法也不太一样,会给试点带来难度。的确,如果上级文件要求公开但基层没有做到、没有做好,就会让百姓产生政策落实不力的印象。有鉴于此,推行政务公开标准化需监督“标准”统一,否则,难保心存“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者。

  为此,要让监督“标准”统一。笔者以为,得将公开的信息、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得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和责任等要做细致、科学的规定;得将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得增强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对照公开的内容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减少“暗箱操作”“灰色交易”“权力寻租”生存空间;得加大惩处力度,对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公开一半留一半者予以严惩;得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总之一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失去有效的监督一切白搭。

  一言以蔽之。政务公开标准化可期可盼。相信只要制定好政务公开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严实规范政务公开各个环节工作,定能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融入权力运行全过程,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通过政务公开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后,也有利于提升公职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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