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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媒体:去通道是金融强监管重要一环,关键要统一监管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470 更新时间:2017/5/27 9:10:17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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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在通报对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时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证监会关于“通道业务”的上述表述,当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金融强监管去杠杆的过程中,证监会强调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本源,严防金融风险与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短板。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深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涉足资产管理产品领域,部分机构以创新之名开发了不少链条长、嵌套多、结构复杂的资管产品,其中“通道业务”较为普遍,呈现爆发式增长,证券基金资管规模大幅膨胀。 据市场机构估算,证券基金资管机构2016年“通道业务”规模约为21.5万亿元,其中,标准化业务约为5.7万亿元,非标通道业务约为15.8万亿元。有分析人士表示,过去3年,基金子公司凭借广泛的业务范围以及无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约束的监管套利,规模快速膨胀,2013年只有9000多亿元,经过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爆发式增长,现在规模高达10.5万亿元,创造了3年增长10倍的奇迹。 “通道业务”大幅增长的背后,是银行出于调节资产负债表、实现信贷额度腾挪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券商、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向银行提供产品载体,实现银行资金与受限投资品种的连接,曲线完成对外投资,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绕过监管指标的约束。比如,一个典型的操作案例是,某银行意欲向受限制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便可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将吸纳的资金认购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发行的金融产品,而该产品的投向可能就是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也正因此,有观点指出,“通道业务”源自银行、服务银行,留有浓重的信贷文化烙印。 尽管并非所有的“通道业务”都如上述提到的非标准化投资,但相关统计显示,目前,证券基金的“通道业务”中,约有八成是非标产品,最终投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因此,“通道业务”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业内专家表示,通道功能主体只提供形式合同服务,并不承担交易项下的金融风险,其对风险把控不力,往往容易滋生个案风险,且“通道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条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也增加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风险。同时,“通道业务”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滞留时间延长,甚至一些资管产品依托控股公司架构,在集团内部自我循环、自我买卖。 在证监会本次表态之前,相关监管部门均反复强调对“通道业务”进行规范或限制。自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已多次发文提高券商、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的门槛。2016年7月份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旨在通过降低杠杆,规范结构性产品开发及销售,并抬高通道类资管计划的门槛,鼓励主动管理。同年12月份,基金子公司净资本约束正式落地,各项业务均需与净资本挂钩,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规模骤减。保监会5月初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同样强调,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次证监会明确表示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是监管层之前对“通道业务”监管态度的延续,并非新增。 实际上,去通道正是当前金融业强监管去杠杆的重要一环。“通道业务”大幅膨胀,恰恰暴露了在分业监管格局下,存在着监管标准不一、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游走在灰色地带,实际上没管住,监管套利活动滋生。因此,解决“通道业务”中的种种问题,要统一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实施穿透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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