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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3批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合格
作者:记者王 嘉…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327  更新时间:2017/7/27 10:34:32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本报讯:记者从食药监总局获悉,日前该局组织抽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60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沈阳市沈河区米米氏孕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雀巢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原产国为荷兰)经销的蔼儿舒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特殊医学)、沈阳市沈河区新新家妮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雀巢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原产国为荷兰)经销的蔼儿舒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特殊医学),检出硒元素的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与实际含量不相符。据介绍,硒元素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对提高免疫力和预防癌症非常重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规定,硒含量要求为0.48-1.90μg/100kJ,《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应不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硒的技术要求最小值应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0.48μg/100kJ,最大值为1.90μg/100kJ。造成上述产品硒元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食品原料本底含量不清;企业未按照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盲目补硒是不可取的,人体长期处在高硒状态下表现为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等症状。

  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凯沫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原产国为德国)经销的康敏金氨基酸婴儿配方粉,检出磷、钙两元素的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与实际含量不相符。

  据了解,磷是骨骼牙齿的重要构成材料,促成骨骼和牙齿的钙化不可缺少的营养素,还参与体内能量的代谢。《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规定,磷含量要求为6~24mg/100kJ,《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磷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6mg/100kJ,最大值为24mg/100kJ。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或生产过程中企业未按照标签明示值进行添加。磷如果过量摄入,会导致骨质疏松易碎、破坏其他矿物质平衡。

  另外,钙是人体必需的元素,是人类骨、齿的主要无机成分,也是神经传递、肌肉收缩等所必需的元素,人体中钙含量不足或过剩都会影响生长发育和健康。《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规定,钙含量要求为12-35mg/100kJ,同时规定,对于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氨基酸配方食品应当根据婴儿代谢状况调整部分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钙含量可以调整为12-60mg/100kJ。《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钙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12mg/100kJ,最大值为35mg/100kJ,对于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氨基酸配方食品的钙含量,最大值可以调整为60mg/100kJ。造成上述产品钙元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或企业在生产加工环节未按照标签明示值进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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