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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不应低于推荐性标准
作者:蒲晓磊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数821  更新时间:2017/9/21 9:41:22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标准化法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对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此次修订非常及时和重要。
 
 
  标准化法的修改有多重要?从小的方面说,可以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从大的方面说,能够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当然,标准化法所起到的作用远不止上述两个方面。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标准化法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对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此次修订非常及时和重要。
要满足人民群众生活
与工作需要

  “建议在国家标准中增加关于通用产品应实行统一标准的规定。比如,国产手机有很多元器件,但充电器这类的通用附件产品,本应该采用相同标准和规格,既方便用户和使用者,也有利于节约资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说。

  “建设高楼大厦的时候,都会使用钢材,如果我们能够提高钢材的强度标准,在国家设计标准里作出明确规定,自然能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万宾说。

  与乌日图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陆浩也提到了电源的问题。陆浩认为,与发达国家在标准化方面所做的工作相比,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在电源插座、插头的标准上,欧盟、日本、美国、英国有各自的标准,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范仍然不够严格和统一。“由于标准化工作做得不好,使得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受到一些影响。比如,我们出差的时候都得带一堆充电器,要分别对应手机、iPad等不同电子设备,而且,不同的手机充电插口不能通用。”陆浩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看来,很多让人民群众感到麻烦的产品,都可归因于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失。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李路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一个,即“要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需要”。“目前,在汽车、电器等一些国产设备或产品的标识上,很多全是英文。近些年来,针对进口产品,国家提出其说明书必须是中文,但是我们自己生产的内销产品标识上却全是英文,人民群众使用起来比较麻烦。”李路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颖认为,我国大量的强制性标准更多注重在安全方面,实际上,对于涉及重大民生以及普惠性民生方面,也应该有一些强制性标准。“这个强制性标准,我认为并不仅仅只限于国民,涉及我国国民使用通用产品,外国的产品到我国市场来,应遵守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否则不得销售。”陈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建议,明确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层级规定为行政法规,有助于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从《立法法》的规定看,国家层面立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前关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在立法层级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会使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也很容易对标准化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董中原说。
关键调动企业制定标准积极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讨论时,委员认为这条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被落实。“这条规定本身是对的,推荐性标准实际上就是保证基本底线的标准,企业标准应该是不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不执行已有的推荐性标准,而是量身制定比推荐性标准更低的产品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光国直言。

  陈光国认为,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制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短板,与企业标准“强质量”的改革定位不相符合,所以,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之后增加规定:“但不得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以此来确保企业自行制定标准的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将目光放在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规定上。杜黎明指出,法律如果允许企业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实质上就是保护落后、迁就落后,导致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与本法第一条“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立法宗旨相悖。杜黎明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在王万宾看来,企业制定产品标准还有更重要的意义。王万宾认为,在全世界范围来说,国力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标准的竞争。“标准化法修改的内容很多,修改的重点还是要把企业制定标准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如果我们的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都高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标准,我们企业的竞争能力就会增强。”王万宾说。

  标准发布和实施方面缺少监管

  “关于行业标准由谁来定?不同的工厂如何协调?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的发言,引起了委员的共鸣。贺一诚指出,中药单体是做合成中药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日本、韩国都是单体,但都有很好的标准,所以生产了很多汉方成药。我国国内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目前尚处于试点生产的状态,全国有6家企业获得试点资质。然而,这些试点企业对于同一个药却有着不同标准。“现在我国六个试点已经15年了,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行业标准,这个事情由谁来管?”贺一诚说。贺一诚认为,法律规定不能太概括,要具有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指出,本法在发布和实施方面的监管比较薄弱。“这次法律修改最大的进步就是标准制定的主体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发布、实施的监管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建议在这方面加强。比如一些行业的推荐标准和地方的推荐标准,到底是什么样的发布程序,没有讲清楚,只讲国家推荐标准和强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起来规范要少一些。”吕薇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建议,增加“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定期进行审查”的规定。“对超越行业、部门、地方职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与推荐性国家标准重复交叉的,行业标准之间或地方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龚建明说。
地方标准制定

  必须保证公共安全

  地方标准的制定,是分组审议期间的焦点之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国家强制标准应当同地方强制标准并行。“通用产品全国统一标准,但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技术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强制性标准难以全面兼顾全国范围的特殊情况。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特殊需要制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是在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几个方面相关的地方标准,仍有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必要性。”甘道明说。

  甘道明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的精神,在本法中应得到体现。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这一规定引起了一些委员的注意。“对地方标准来讲,是为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制定的,会不会存在为了照顾风俗习惯,标准就做得比较低的情况?会不会带来一些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作出要求,加上‘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此来保证标准的制定更加合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提到。

  吕薇建议,在“风俗习惯”后面加上“公共安全等”特殊技术要求。“我们在上海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调研时,他们反映说,因为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就是一个全国平均水平,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大城市,人口密度大,希望电梯的标准要求要高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而这一要求并不是属于自然条件或者特殊的风俗习惯,而是当地的公共安全要求,所以建议在‘风俗习惯’后加上‘公共安全’的内容,这样能够给地方一个更大的自主权。”吕薇说。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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