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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月1日实施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了 | |
作者: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评论员 路治欧 南阳中院… 文章来源:东方今报 点击数566 更新时间:2017/9/30 9:04:58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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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开始施行。 ▶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它构建了民法领域的制度框架,是法律规范技术的集大成者,是未来民法典的基础、核心和灵魂。 ▶与民法通则相比,它有哪些新的规定?会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施行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适用民法总则? 从大的方面讲,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部分,更详细地规定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和习惯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新增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它细化了变更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将法人总体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对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它全面完整地规定了民事权利、代理、民事责任,细化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更值得关注的是以下这些: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了 以往立法观念认为,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因此,从妇女怀孕到胎儿出生期间,如果发生诸如胎儿父亲死亡有遗产继承、老年人临终前要将财产赠与胎儿等家庭变故,导致继承或者赠与情形出现的话,胎儿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规定拟制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了胎儿参与分配的权利,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更加有利于保护胎儿权利。 《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降低为8周岁。这意味着8岁就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就可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掏钱打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知识和信息快速传播,人口素质明显提升,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辨识能力和智力变化,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明显提高。原来我们认为一些需要大孩子才能做的事情,现在年龄稍小一些的照样可以做了。 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既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也更符合当今社会实际。 近年来,由于监护不力导致留守儿童群体频发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虐童、儿童意外伤害乃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多有发生。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远超民法通则,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极大丰富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它除了明确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还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方面进行了完善。父母不符合监护条件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规定,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通俗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那么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该条赋予未成年人在成年后“秋后算账”的权利。 2015年,广西梧州市的雷女士拿着欧先生生前的自书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虽然欧先生立遗嘱将房产交由“小三”雷女士继承,且形式上合法,但法院最终驳回了雷女士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求。原因就是,该份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遵守“公序良俗”含义的内容,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写出来。 近年来,“小三”与原配争夺财产后闪婚闪离……一系列有违公序良俗的案件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本次《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原则明确写入法条中,就是要让“公序良俗”成“硬法”,约束人们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在草案审议时经历了3次修改,最终删除了“除有重大过失外”字样。这很明确地表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由此《民法总则》获得了“好人法”的称号。 它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通俗地说,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因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见义勇为者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因此,做好人也讲究“姿势”,做到“帮忙不添乱”。 另外,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失,而又没有侵权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被救助人应该适当予以补偿,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 日常生活中,刚生完孩子就会接到推销奶粉的电话,刚买完房子就会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你是否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骚扰生气不已? 针对这种现象《民法总则》给出答案。它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Q靓号、游戏装备和Q币等,让我们看到一些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现实的金钱。这些能换钱的QQ靓号、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给出了答案: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权客体、一种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我们财产保护的范围更大了,不仅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更为互联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名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一名行人受伤,既需承担行政罚款,又需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当司机的财产不足以交付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其财产应当优先用于赔偿行人的损失。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创制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在以上三种责任同时存在,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保障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 银川市新水桥村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5年探索成立了公司,由村委会负责人出任实业公司负责人。但作为全资控股方,村委会法人身份受到了质疑。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没有一个商业性的账户,也没取得一个商业性的许可或者经营证照,如何出资运营? 这是央视政论片《依法治国》中举的例子。 为此,《民法总则》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资格。这是适应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发展的立法安排,是民事法人制度独创的“中国方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曾解读,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但它同时与保护权利人利益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即诉讼时效过短有时并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二年修改为三年,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 最后,《民法总则》施行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但在相冲突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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