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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下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有机农业网  点击数1100  更新时间:2017/10/13 10:48:52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农业部下发了《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掌握我国海洋渔业水域生物资源动态、科学实

  施资源养护与管理、针对性支撑涉外渔业谈判,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海洋渔业水域及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动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活动。

  第三条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第四条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适用于农业部部门预算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专项中安排的外业监测调查和内业分析评估经费。

农业部下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

  第二章监测项目和依据

  第五条承担专项监测调查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监测调查水域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内容、调查方式等要求,开展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保证监测调查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监测调查实施过程按《海洋渔业生物资源调查》(SC/T 9403-2012)等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农业部下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

  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采用主机功率范围为1700—3100kW的大型渔业资源专业调查船调查,以每天航行24小时执行4.5个调查站位计算,调查费用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调查站位为〔(调查船主机功率×11×1.1/2700+9.4)/4.5〕万元。

  第八条采用主机功率范围为2212—6002 kW的中型专业调查船或大中型渔船(单船或双船)作为调查船监测调查,以每天航行24小时执行4.5个调查站位计算,调查费用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调查站位为〔(调查船主机功率×4.45×1.1/1200+8.4)/4.5〕万元。

  第九条租用中小型渔船(单船作业,主机功率在221kW以下)作为调查船监测调查,以每天航行24小时执行4.5个调查站位计算,调查费用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调查站位1.9万元。

  第十条以上预算定额标准为预算编制、评审的参考标准。预算定额标准应根据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实际调查船选用过程中,具体执行调查任务的船舶主机功率会存在差异,原则上调查费预算应以上述三种类型调查船的定额标准为上限。不同作业类型渔船租用费用,可适当考虑不同捕捞季产值差异,由租赁双方参照本标准签订租用闭口合同。

  第十一条承担农业部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任务的单位项目支出应采用相同的预算定额标准,保持定额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其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及监督管理等,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农业部下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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