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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总局2017年第166号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点击数560  更新时间:2017/10/31 10:53:04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总局2017年第166号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年10月30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66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生产,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遵义汇川区袁豆花豆制品厂生产的袁豆花香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袁豆花香豆腐;规格型号:600g/瓶;生产日期:2017-05-10;标称生产企业:遵义汇川区袁豆花豆制品厂;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现场检查情况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6月7日对产品标称生产企业“遵义汇川区袁豆花豆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标称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为遵义老磨坊豆制品经营部,注册号为52033600230166,现场正在进行豆腐干和袁豆花香豆腐生产,未见生产销售台账。

  (三)风险控制情况

  遵义老磨坊豆制品经营部2017年5月10日生产袁豆花香豆腐280瓶,均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库存。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2017年6月7日责令该经营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该经营部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7日进行整改并于6月27日通过监管部门整改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情况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向遵义老磨坊豆制品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市汇市监行处字〔2017〕第790号),该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经营部于2017年8月22日完全履行后结案。

  二、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贡八方土特产店经营的袁豆花香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袁豆花香豆腐;规格型号:600g/瓶;生产日期:2017-05-10;标称生产企业:遵义汇川区袁豆花豆制品厂;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核查处置情况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于2017年6月16日对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贡八方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已停业,未见不合格产品库存,其营业场所新蒲新区新舟镇金钟村特色集镇电子商务街28号是向当地政府租用,门面租赁合同2016年11月到期未续签后被政府收回。该店经营者于2017年3月7日向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新舟三中队递交了《关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因网络问题,至2017年6月20日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新舟三中队方在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功。执法人员联系该店经营者要求立即将其在淘宝网上备案的已失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删除,因电话联系不上,找不到该店经营者,无法立案查处。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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