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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重罚误用滥用“CE”标志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点击数474  更新时间:2009/6/1 9:38:52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从2010年1月1日起,相关产品出口至欧盟,如果误用滥用CE标志,将受欧盟重罚。据了解,欧盟在2008年出台了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新法规最突出的重点是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如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递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或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前准备就绪。

    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机械指令(98/37/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CE标志作为欧盟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道安全防线,其提升认证标准将对国内制造商造成深远和全面的影响,可能将对部分产品形成一道技术门槛,削减其出口市场份额。对此,相关企业须提高危机意识。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提高危机意识,积极主动了解欧盟最新的法规政策及动向,特别是要注意对CE标志相关规定的了解,杜绝滥用误用CE标志;对在欧盟指令范围内的出口产品及时进行CE认证,确保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在环保安全意识和生产技术方面查漏补缺,大到原料至成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小到产品标签上CE标志的尺寸和形状等细节,均需符合欧盟CE认证要求,切实规避出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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