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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婴儿床企业需关注加拿大安全新规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629 更新时间:2009/6/9 9:34:48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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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球婴儿用品频闪“红灯”。为保障儿童安全,加拿大宣布再次修订《危险产品法》中有关婴儿床和摇篮的安全要求,该新规从婴儿床产品安全结构、侧面强度及警告声明等几方面强化了婴儿床安全性能,填补了加拿大婴儿床安全防范功能漏洞。 新规要求如下:一是安全结构方面要求婴儿床的设计不能有婴儿可以踩踏、攀爬的突出部位,以避免婴儿因攀爬而跌伤,同时提出加拿大本国的婴儿床角柱的安全要求与美国保持一致;二是侧面强度方面要求统一便携式婴儿床与标准婴儿床侧边高度和性能要求,其中便携式婴儿床侧边高度将与标准婴儿床一致,从原来的560毫米增加到660毫米;三是警告声明方面要求纳入关于床边纱帐绳、可移动侧栏和可替代部件的安全警示声明,有效提高家长的警觉性和杜绝儿童窒息和摔伤等危害。 检验检疫专家称,该新规覆盖的婴儿床范围涉及除“织物制成或软质侧边的便携式婴儿床”以外的所有“婴儿床和摇篮”,因此,加强进口环节检验将成为其重中之重。 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发达国家婴儿用品标准更新速度较快,而我国目前又缺乏对该类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依据,因此新规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的检测费等出口成本。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在设计上加以改进,去除能够使儿童爬出婴儿床并能跌落到地上的、具有伤害危险的攀爬立足点,无锐角,并明确孔、开口和间隙,边缘、点、角的结构尺寸及侧板的强度、稳定性符合进口国要求。二是生产过程中须按照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选择经过严格的干燥、杀菌、灭虫处理的天然安全材料,并确保绳索、小零件、可移动部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警告语的要求充分反映婴儿床的使用特点;三是在出口时,应请进口商明确验收产品所依据的全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免因要求含混导致货品不符合最终用户的要求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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