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秘书处在广州召开了《无线防盗报警设备技术要求》标准起草组工作会议。SAC/TC100秘书长施巨岭、计划信息部主任金巍、顾问刘希清及标准参编单位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泰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牟晓生副主任主持,他首先介绍了标准的立项背景、起草组成员的组成以及之前分别在广州和上海召开起草组预备会议的情况。由于该标准国家标准《无线防盗报警设备技术要求》的立项早在2003年,SAC/TC100曾先后组织了二个起草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但因各种原因于2009年5月进行了第三次调整,组成了目前的起草组。刘希清顾问介绍了前二次标准起草过程,并对本次重新组成的由检测中心负责,联合专业生产企业组成的起草组寄予厚望。 施巨岭秘书长就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他指出,当前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已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开展,在继续推进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同时,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正在研究农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模式和探索建立农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体系。而无线防盗报警设备在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大量应用,因此,本标准的制定不仅保障无线防盗报警设备的质量,而且对保障农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对起草组在短时间内拿出标准初稿的辛勤工作给予肯定,并希望大家再接再励,按计划、保质量地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起草组成员戎玲高工介绍了标准的起草思路和标准草案的定位、范围及参照引用标准情况,张瑞斌总工介绍了标准草案的主要技术内容,重点解释了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部分。与会代表对标准草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本次会议达成如下共识:
一、对标准草案的修订内容: 1. 标准名称暂定为《无线防盗报警设备技术要求》; 2. 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本标准规定了无线防盗报警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设计、制造和检验验收无线防盗报警设备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微功率(短距离)的无线防盗报警的发射、接收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车辆无线防盗报警。 3. 定义及术语部分应删除相关标准中已确立的部分。 4. 无线报警的基本构成由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组成,不涉及探测和控制部分内容。并在技术要求中明确报警控制设备和探测设备的功能及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删除第5.4~5.8有关电源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安全性要求、稳定性要求和可靠性要求。设备的安全级别分为A、B和C级。 5. 对无线频率、发射功率的要求在标准中应以标注的形式列出国家规定的四个频段及相关的带宽和发射功率的要求,并增加发射时间和间隔要求。 6. 删除第八章,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二、确定工作分工及工作进度安排 会议确定了起草组下一步的工作分工及工作进度安排。起草组将根据本次会议达成的共识着手进行标准的制订工作,其中重点是收集相关国际标准及引用的系列标准,完成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比对试验和等效验证工作,在充分参考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我国产品现状和技术发展需求的国家标准。考虑到试验论证的工作艰巨,起草组将全力以赴争取在3个月内完成试验方法的研究工作;2009年10月上旬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由SAC/TC100秘书处组织向有关专家和主要生产企业征求意见;2009年12月完成送审稿并组织审查会,2010年2完成报批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