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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总局总局第117号令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3915  更新时间:2009/7/27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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