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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 |
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4141 更新时间:2009/11/20 10:40:10 文章录入:wml197 责任编辑:wml1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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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向社会广泛宣传标准信息,同时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我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改为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批国家标准 各部门可以部发文或司发文向我局报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按原规定。 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 经我局批准的国家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附后)。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三、有关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事宜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钟莉,电话:62022288-380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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