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4141  更新时间:2009/11/20 10:40:10  文章录入:wml197  责任编辑:wml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向社会广泛宣传标准信息,同时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我局决定,自199911日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改为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批国家标准

  各部门可以部发文或司发文向我局报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按原规定。

  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

  经我局批准的国家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附后)。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三、有关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事宜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钟莉,电话:62022288-380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