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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欧盟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应对工作的公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点击数567 更新时间:2009/12/31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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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欧盟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所有挂靠欧盟港口超过2个小时的船舶(包括抛锚,系浮筒或码头边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否则将被处罚。 欧盟上述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航运公司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欧盟实施该规定情况保持密切关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联系电话: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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