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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有了基本服务标 五月一日起实施
作者:王正喜  文章来源:徐州日报  点击数635  更新时间:2010/3/22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对人身保险的服务设定了“最低标准”,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3月15日,市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新出台的《服务规定》时说,这个包括电话服务、客户回访、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在内的服务标准,与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市民如发现我市保险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投诉,保险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

  电话服务要全面

  《服务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服务电话应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和处理制度。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回访制度要规范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客户回访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二是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阅读并理解了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等7个项目。三是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理赔处理有时限

  在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理赔服务上,《服务规定》从多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指导其提供与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是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核定。三是如果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应在3日内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此外,在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客户隐私不得泄露

  《服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一旦保险公司、代理人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将进行罚款。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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