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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明确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549  更新时间:2010/3/26 16:05:05  文章录入:user1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 3883.18-2009《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套的国家标准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也已实施。自2010年3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对应的电动工具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公告指出,自2010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为了保证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实验室完成差异项目检测后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6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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