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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总局令2009年第124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1791  更新时间:2010/4/9 16:13:44  文章录入:user1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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