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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料酒,消费者投诉获六千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夏质量安全网  点击数637  更新时间:2010/4/19 15:03:42  文章录入:user1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工商所查处了一起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3月17日,大山坪工商所接群众举报,称某超市销售过期料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证,该超市营业员在今年2月15日销售给举报者的4瓶 “珍极”牌料酒已超过保质期10天(该料酒瓶盖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5日”,瓶贴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4瓶过期“珍极”牌料酒销售单价为4.1元/瓶,合计销售金额为16.4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瓶过期的“珍极”牌料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3、处以罚款6000元。(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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