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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用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457  更新时间:2010/4/20 10:58:49  文章录入:user1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0年第11号

  按照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各汽车产品证书持有人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CCC证书的换版工作,并于2010年1月1日起为出厂的产品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随着商用车产品(M2、M3、O、N类汽车产品)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考虑到商用车产品型号配置较多,企业申报及备案工作量巨大,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申报,现对商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以下简称COC证书)实施的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对商用车辆产品COC证书参数的第二部分的要求,调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获证商用车产品出厂时随车附带的COC证书中应包含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第二部分的参数。

  二、对于COC证书的编号,在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第1、2、4部分不变的前提下,第3部分代码的长度,可由企业自定,但须将编号规则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备案日期要求调整至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获证商用车产品出厂时随车附带COC证书的编号须经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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