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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15号公告《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988 更新时间:2010/4/27 11:57:44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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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的新版规格系列标准《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7)、《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8)和《摩托车轮胎系列》(GB/T2983)已发布实施。同时,现版《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CNCA-03C-027:2001)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中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被整合为《载重汽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4501)、《轿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4502)和《摩托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 13203)。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将按照新版标准要求实施。 二、现版实施规则中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和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分别替换为本公告附件1和附件2。 三、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机构应依据新版标准要求,对已获证产品可结合年度监督实施差异检查和检验;差异项目检测合格后,颁发原认证证书保持有效的确认通知。 在旧版规格系列标准中列出,但未在新版规格系列标准中列出的已获证规格轮胎,在经指定检测机构依据新版试验方法标准实施差异项目试验,并由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后,可按旧版规格系列标准继续保持证书。 新版标准转换工作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将予以暂停;截至2011年9月1日仍未完成的,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四、需要新申请认证的规格,应依据《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以及新版标准的要求实施认证,并于2012年1月1日前获得认证证书。 五、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2.《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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